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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捷三菱机场路店

爱车在这些地方被盗不能索赔!

荣捷三菱机场路店 Mon Oct 16 14:46:56 CST 2017 售后服务

在汽车保有量激增的今天,逐渐为我们带来的烦恼除了行车难,还有停车难。虽然停车困难,但出于安全因素考虑,车主还是愿意多花点时间和费用把车停到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内。但停车场是否就真能保证车辆万无一失吗?

 

 

场景一、小区停车场汽车在小区停车场被盗,依据《保管合同法》,车主完全可以要求赔偿的。目前大多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都相对规范,有专业的物管公司进行小区物业管理。但车主在交付停车费用时,要注意物管方是否存在保管义务,如果不存在保管义务,车主可向物管方提出签订保管合同或者自行加强车辆防盗指数。

 

存在保管关系的,车主应当向物管索要保管凭证,如果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形成了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那么机动车辆丢失、毁损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停在小区内不幸被盗,我们需要先找停车场主管单位协商,主管单位是否有物业管理资质是次要,关键是要有法人资质(即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如小区管理处上级主管),这在缴纳停车管理费时收据凭证上有明确指向。能协商合理赔偿最好,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据《保管合同法》,凭停车交费收据、公安部门立案回执,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事件中要求值班当事人赔偿确实是无法律依据的,值班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存在过失。但该责任还是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场景二、临时占道停车场如果爱车停在临时占道停车场被盗,手里只有3元钱停车收费收据,车却不见了该怎么办?整个事件的焦点是:3元钱的停车费,究竟是保管费还是场地使用费。临时占道停车场其实是依据有关交通法规的授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停车需求矛盾而采取的权宜性措施,与其他类型的停车场设立的法律依据和目的是不同的。因此,车主所支付的3元钱停车费是因占用公共交通道路资源而支付的场地使用费,这3元停车费与市交管局之间并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的关系。

 

同时,车主这次事件停车场值守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代为收取车辆占道场地使用费、指挥车辆在规定区域内规范摆放,基于诚信原则对明显的非车辆权利人对车辆的不利行为尽到提醒、制止、报警等义务。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停车场并不会对车主进行赔偿,路边临时占道停车车辆丢失责任自负。

经过公安交管部门批准的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对外从事收费停车业务的临时占道停车场中,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并没有建立明确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一般应认定为场地使用关系。而明确保管合同关系的认定,应该以“停车场地经营者与车主是否履行了交押机动车行驶证或车钥匙,是否发放停车证或其他凭证手续”来认定。转载自:选车技巧,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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